湖南省水利建设优质工程评选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和工程建 设质量的提高,创建优质工程,根据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 2011-2020 年》要求,结合我省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湖南省水利建设优质工程( 以下简称省水利优 质工程)应是建设管理规范、技术方案先进、施工质量优良、 运行安全可靠、工程效益显著的工程。
第三条 省水利优质工程评选活动在湖南省水利厅指 导下,每年评选一次, 由湖南省水利学会组织实施,评选结 果报湖南省水利厅。
第四条 省水利优质工程评选对象为我省境内已经完 工的各类水利工程(新建、改建、扩建), 申报单位一般以 一个完整初步设计工程进行申报,对于大型水利工程也可以 具有相对独立功能的单位工程进行申报。
第五条 通过省水利优质工程评选的项目,可优先申报 水利部优质工程(大禹)奖,并作为参建单位年度信用等级 考评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六条 鼓励本省符合条件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展 优质工程创建活动。
第二章 组织申报
第七条 省水利优质工程奖一般由建设单位(项目法人、 代建单位等)或施工单位负责牵头申报。
第八条 省管项目 由申报单位直接申报;市县管理的项 目由各市、州水利局初审后推荐申报。
第九条 申报省水利优质工程的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 一)工程项目初设批复的投资规模在 2000 万元以上 的水利工程。
( 二)工程施工质量等级经质量监督机构核备为优良。
( 三)工程投入使用满一年,且通过政府组织验收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项目不得申报:
( 一)工程设计有明显质量缺陷的,或者工程效益不能 满足设计要求的。
( 二)在实施过程中发生过较大及以上安全或质量事故 的。
( 三)在建设管理、农民工工资支付、征地拆迁、环境 保护等方面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情况的。
( 四)项目法人和主要参建单位存在重大违纪、违法行 为或被记为不良行为的工程。
( 五)已申报省水利优质工程评选未被评选上的工程。
第十一条 申报省水利优质工程需提供以下资料:
( 一)《湖南省水利建设优质工程申报表》 (附件 1)一
式两份(另附电子文档)。
( 二)申请报告及证明材料。
( 三)反映工程概况、特点的彩色照片和工程质量管理 及实体质量的影像资料。
( 四)申报工程项目政府验收文件。
第三章 评选管理
第十二条 省水利优质工程评选内容主要包括建设管 理、工程设计、施工管理、质量管理、工程质量、运行管理 及效益等六个方面的特点特色,以及创新创优工作措施和成 果。具体内容及标准详见《湖南省水利建设优质工程评选评 分细则》( 附件 2 )。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由水利行业工程建设的专家和 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人员组成,一般不超过 9 人,设主任委 员 1 人,评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省水利优质工程评审程序按资料申报、初审 受理、现场复核、综合评选、结果公示等五个阶段进行。
第十五条 省水利学会对符合条件的申报资料进行初 审,初审通过后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复核,现场复核由专家 组负责。专家组由五名以上具有丰富工程建设经验的专家组 成。通过现场复核的项目必须得到专家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 同意,复核后向评审委员会提交书面复查报告。
第十六条 省水利学会对通过现场复核的项目组织评选
委员会进行综合评选,通过综合评选的项目必须得到评选委 员会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
第十七条 综合评选工作完成后,省水利学会对评审结 果在湖南省水利学会网站和省水利厅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 7 天。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省水利学会对获奖的工程项目主要参建单位 授予荣誉证书。
第十九条 已获得省水利优质工程的,发现并查实存在 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予以撤销。
第二十条 现场考核专家组和评选委员会成员及工作 人员应秉公办事,严格纪律, 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如有违纪 行为,取消考核评选资格。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水利学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