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设工程中州杯 (省优质工程)评选管理办法
河南省建设工程中州杯(省优质工程) 评选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质量强省战略,全面提升建设工程质量水 平,促进建筑业转型发展,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 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及《河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奖励表彰暂行办 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南省建设工程中州杯(省优质工程)(以下简称中 州杯)是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最高奖。
第三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联合成立 中州杯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 省评选办)设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日常工作。
省辖市建设工程质量主管部门和工业、交通、水利等省级相 关部门(以下简称推荐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行业)内中 州杯评选的推荐工作。
第四条 中州杯评选范围为本省行政区域内建成且已投入使 用一年以上的新(扩)建工程,包括住宅工程、公共建筑工程、市政 园林工程、装饰工程和工业交通水利工程五大类。
第五条 中州杯评选遵循公开、公正和优中选优的原则,鼓励 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第六条 中州杯评选周期设置为一年,相关评选活动按国家有 关规定开展。每年评选数量不超过120项,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表 彰。
省评选办根据各推荐部门的工程建设规模、工程质量管理状 况和质量创优情况等因素分配当年的推荐数量。
第七条 省评选办和推荐部门分别建立中州杯评审专家库,并 制定专家标准和管理办法。各推荐部门的专家库应报省评选办备 案。
第八条 中州杯评选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九条 申报中州杯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基本建设程序;
2.工程应具备当年评选规定的规模(以当年评选通知为准); 3.工程设计、施工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规范;
4.工程施工工艺和技术措施先进合理,工程质量具有省内同 类工程先进水平;
5.工程技术档案资料完整、正确;
6.已参加过中州杯评选而未获奖的工程,不再列入评选范围。 第十条 中州杯按照下列程序评审:
(一)项目培育
申报中州杯采取企业自愿的形式。计划申报中州杯的工程项 目,申报单位应制定包括质量目标、创优措施和创优组织管理等内容的创优计划,并于开工后一个月内报推荐部门,推荐部门三 个月内汇总报省评选办。
(二)过程管理
各推荐部门及各类建设工程质量主管部门应加强创优过程监 管,对纳入创优计划的工程项目进行重点监督,对工程质量关键 环节和控制节点的检查均须留取影像资料、出具评价意见。
(三)部门推荐
各推荐部门应按照政府主导和项目属地管理原则,落实工作 责任,负责资料初审(包括过程评价)和现场复查,确定推荐名 单及排名顺序,且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五个工作日后,于 每年四月底前向省评选办组织申报。
住宅工程、公共建筑工程、市政园林工程、装饰工程分别由 工程所在地对应工程质量主管部门负责推荐,由当地省辖市建设 主管部门统一上报;工业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由省级主管部门(或 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组织申报。
(四)评选审定
省评选办结合过程监管、企业信用以及推荐意见,组织召开 评选会议提出评选意见,经评选领导小组审定后,在省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网站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 异议,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批准。
(五)通报表彰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要求联合发文公布评选结果,并向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质量监督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颁发中州杯奖牌和证书。
第十一条 中州杯评选工作全程接受同级纪检监察机构的监 督。参与中州杯推荐和评审的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推荐和评选程 序,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严禁违反廉洁纪律和工作纪律。
第十二条 推荐单位和省评选办应建立健全中州杯投诉举报 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建立完善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对采取弄虚作假等不 正当手段骗取中州杯的项目、单位及个人,一经查实,省评选办提 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批准撤销其奖项,收 回奖牌和证书,并予以曝光,受处理单位二年内不得再次以承建或
参建单位名义申报中州杯。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 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11月30日起施行。在本办法颁 布之日前颁发的与中州杯评选相关的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