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建设工程优质结构评价认定办法(2022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全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不断推进在建工程结构施工质量稳步提高,强化全过程质量控制,结合我省开展工程评价活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辽宁省建设工程优质结构(以下简称优质结构)是申请辽宁省建设工程世纪杯(省优质工程)的必要条件。工业、市政工程中的生产设备和管线、仪器、仪表安装等专项工程除外。
第三条 评价认定工作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指导下,由辽宁省建筑业协会组织开展,认定结果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采取省建筑业协会、各市关联协会或有关单位(以下统称推荐单位)各负其责,分级、动态管理的具体实施方式。
第四条 评价认定工作要本着对人民负责、对历史负责的精神,坚持“优中选优”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 每年评价认定并表彰一次,认定达标的工程数额不做限定。表彰对象为认定达标工程的承建和参建施工单位,以及主要参与人员。
第六条 由工程承建单位自愿申请,经推荐单位择优推荐参加优质结构评价认定。
第二章 申请工程范围
第七条 申请工程为辽宁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新(扩)建工程。允许在辽宁省注册的企业,申请辽宁省行政区域外的各类新(扩)建工程。
第八条 申请工程分为:
一、房屋建筑工程
(一)民用建筑工程:
1.居住建筑工程:住宅小区、公寓、宿舍、单体住宅、群体住宅和以住宅为主的综合楼等工程。
2.公共建筑工程:教育科研、商业服务、医疗福利、文化娱乐、旅游服务、体育、邮电、客运、办公、会展、广场及纪念性等工程。
(二)工业建筑工程:厂房、车间、仓库、设备用房、动力用房、辅助附属设施用房等工程。
二、工业交通水利工程
(一)工业工程:钢铁、有色金属、煤炭、石油、石化、化工、电力、机械、建材、核工业、机电、轻纺等工程。
(二)交通工程:公路和铁路的线路、桥梁、隧道,铁路编组站,港口、航道、通航建筑物、修造船水工建筑物及其他水运工程,机场场道、货运站等工程。
(三)水利工程:水坝、水闸、引水、灌溉及排水泵站、堤防等工程。
三、市政园林工程
(一)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城市道路、桥梁、公共交通设施、供气、供暖、给水、排水、水处理等工程。
(二)风景园林工程:公园、动物园、植物园等工程。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九条 申请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法定建设程序,执行国家、行业工程建设标准和有关绿色、节能、环保的规定,工程设计先进合理,已获得市(地区)建设工程优质结构。尚未开展优质结构评价的市(地区),推荐单位可邀请本市(地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共同进行评价,或邀请省建筑业协会工程质量管理分会组建专家组进行评价,以文件方式公布本市(地区)评价结果。
二、由工程所在地(行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验收合格,检测报告技术数据符合相关设计和施工验收规范规定,未发现质量缺陷和质量隐患。
三、制定了系统、科学、经济的质量管理目标和创优计划。积极开展科技创新,推行绿色建造和智能建造,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支持绿色建筑、智能建筑和装配式建筑等采用新型工业化方式建造的工程提出申请。
第十条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过质量事故、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以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其他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事件的,不接受申请和推荐。
第十一条 企业在年度内曾经被国家、省、市(地区)行政部门公布的严重失信行为、司法追责行为或发生过重大及以上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的,不接受申请和推荐。
第十二条 单位工程应在一次结构完工当年或下一年度申请和推荐,逾期不予受理。已参加过优质结构评价未达标的工程,不再接受申请和推荐。
第十三条 承建单位是指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独立法人单位,允许两家以上联合承包。承建单位在房屋建筑工程中,应是承建主体结构的施工单位;在交通水利工程和市政园林工程中,应是承建主体工程或工程主要部位的施工单位。参建施工单位是指与承建单位签订地基与基础、钢结构等分包合同的独立法人单位。
第四章 申请与推荐
第十四条 由承建单位提出申请,参建施工单位的资料由承建单位负责审核并统一汇总。
一、承建单位向工程所在地推荐单位申请。外埠工程,由承建单位向本企业注册地推荐单位申请。
二、申请单位应征得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和市(地区)级、行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同意。
三、每项单位工程申请人数不超过5人。
四、推荐单位应依据本办法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在申请表中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按工程质量高低排序后,正式行文向辽宁省建筑业协会推荐,材料统一邮寄或报送。
第十五条 纸质申请表原件1份。申请表中需由相关单位签署意见的栏目,应写明对工程质量具体评价意见。提供的文件、证明和印章应清晰并容易辨认,证明性文件要提供原件。如有变更,应提供相应的文字说明和变更文件。
第十六条 申请单位通过“辽宁省建筑业协会官网”中申请管理系统上传法定建设程序文件、承包合同、工程照片,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和检测单位出具并有结论意见的工程实体质量检测报告、工程影像汇报和其他工程信息。
第五章 评价认定
第十七条 专家和评委从辽宁省建筑业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名录中抽取,成立申请资料审核专家组、现场抽查评价专家组和评委会,分阶段评价。辽宁省建筑业协会召开会长会组织认定。
第十八条 实行专家组组长和评委会主任负责制。
一、专家对组长负责,组长对评委会负责并向评委会汇报。申请资料专家逐项审核材料,组长汇总专家意见并编写资料审核评价意见和情况说明。现场抽查评价专家施工工地查验,5项以内的市(地区)不抽查,6项以上的按
30%抽查,最多不超过30项,组长汇总专家意见并编写每项工程结构部分抽查评价意见和总体情况说明。
二、评委对主任负责,主任对辽宁省建筑业协会秘书处负责。评委听取组长的资料审核评价意见、逐项工程结构部分抽查评价意见,汇总评委意见并编写复核评价意见。
三、辽宁省建筑业协会秘书处将评委会复核评价意见提请会长办公会审阅,会长办公会做出最终认定结果。
第十九条 申请资料审核专家组、现场抽查评价专家组和评委会的专家原则上每年更换三分之一且连续不超过三年。专家组设组长一人,结构相关专业若干人。评委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二人、委员若干人。
第二十条 工作程序:
一、审核评价:申请资料审核专家组形成初步评价意见,由辽宁省建筑业协会秘书处告知推荐单位并允许申请单位补充资料,最终由审核专家组汇总完成评价意见。
二、征求意见:商请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和辽宁省建设事业指导服务中心检索申请工程的合法合规性,以及是否接受过行政处罚,是否发生过质量、安全事故,是否有质量投诉等问题。
三、信息公开:工程信息在“辽宁省建筑业协会官网”公示,向社会征求意见,同时受理公示信息变更申请。
四、现场抽查:通过资料审核的工程,现场抽查评价专家组逐一听取工程汇报、面对面征询有关单位意见;实地查看工程质量、查阅档案资料;量化评价、总结评价意见;明确提出“推荐”或“不推荐”;现场反馈评价意见和建议,通报评价结果,提交结构部分抽查评价意见。
五、复核评价:评委会分别听取辽宁省建筑业协会秘书处组织工作情况汇报、申请资料审核专家组组长评价意见汇报、现场抽查评价专家组组长对抽查到工程逐项汇报结构部分抽查评价意见和总体情况说明;评委会投票、形成复核评价意见。
六、最终认定:会长办公会听取辽宁省建筑业协会秘书处组织工作总结和评委会复核评价意见汇报;副会长表决、形成会长会公示决议,印发公布文件。
第六章 表 彰
第二十一条 辽宁省建筑业协会每年召开颁奖大会,向荣获优质结构的承建单位、参建施工单位授予优质结构证书;向承建、参建施工、建设、监理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的主要参与人员颁发证书。
第二十二条 建设、监理单位可向辽宁省建筑业协会申请颁发荣誉证书作为纪念。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伪造、复制优质结构证书,否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为充分发挥优质结构工程的引领示范作用,促进工程结构质量水平稳步提升,辽宁省建筑业协会
适时开展有关活动对创建优质结构工程经验进行交流和推广。
第七章 纪 律
第二十四条 评价认定工作坚持申请推荐、审核评价、现场抽查评价、复核评价、会长会认定“五分离”原则。
第二十五条 推荐单位应对目标工程实施过程咨询和质量管控,严格按照本办法要求推荐。申请单位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如发现弄虚作假,取消工程申请资格,三年内不受理申请。
第二十六条 评价认定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有关标准、规范、规程以及辽宁省地方规定。
第二十七条 评价专家和评审委员实行回避制度。评价专家不得参与评价本单位的申请工程。评委原则上不得选自当年有申请工程的企业。
第二十八条 现场抽查评价专家组按规定自行安排食宿,相关单位仅提供必要的工作配合。专家组不得组织或参加与评价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 评价工作期间,辽宁省建筑业协会随机巡查专家组工作情况,了解掌握专家工作状态。评价工作结束后,相关单位应向辽宁省建筑业协会反馈专家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廉洁自律等方面的客观评价意见。
第三十条 辽宁省建筑业协会工作人员、参与优质结构
评价认定工作的专家和评委,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推荐单位、专家和评委工作,严禁收取相关单位和个人赠送礼、金。如有违者,可向辽宁省建筑业协会或上级组织反映、投诉、举报。一经查实,视情节对协会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免职或开除;对专家或评委给予终身取消资格,通报所在单位并建议严肃处理。
第三十一条 相关单位和个人,严禁向辽宁省建筑业协会工作人员、参与优质结构评价认定工作的专家和评委赠送礼、金,一经查实,取消工程申请资格。
第三十二条 凡违反本办法及有关纪律规定,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辽宁省内注册企业申请辽宁省行政区域外的工程,评价认定工作同样遵照本办法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经辽宁省建筑业协会秘书处研究确定。
第三十四条 辽宁省建筑业协会适时对以往年度获奖工程进行走访,如发现质量问题,辽宁省建筑业协会将组织专家进行研讨评议。经评议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工程将撤销优质结构称号,取消对相关单位、人员的奖励决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有关推荐、申请资料和评价过程的具体要求等未尽事宜,在当年开展活动的通知中说明。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辽宁省建设工程优质结构审定办法(2015年修订)》(辽建协[2015]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