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我省工程建设工法的开发和应用,促进施工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和技术积累,提升我省整体施工技术管理水平和工程科技含量,加强对工法的管理,根据原建设部《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建质[2005]145号),结合我省实际,对2007年原建设厅制订的办法进行修订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工程建设工法的开发、申报、评审和成果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法,是指以工程为对象、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的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的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
第四条 工法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工业安装工程三个类别;分国家级、省(部)级和企业级三个等级。
第五条 工法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标准、规范,必须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实用性,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施工效率,降低工程成本,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特点。
第六条 企业应当根据承建工程任务的特点、科研发展规划和市场需求、与新技术的应用和QC小组活动结合起来,制定工法开发、编写的计划,组织专人编写。
第七条 工法编制原则:
(一)企业编写工法,应当经过工程实践并证明是属于技术先进、经济适用、效益显著、符合节约资源和环保要求的施工方法。未经工程实践的科研成果,不能称为工法;
(二)工法中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尚缺乏相应的国家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的,应当经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
(三)编写工法选题要恰当;
(四)编写工法是施工方法规律性的剖析和提炼,但不是施工总结;
(五)工法编写内容齐全完整。包括:前言、工程特点、适用范围、工艺原理、施工工艺流程及操作要点、材料与设备、质量控制、安全措施、环保措施、效益分析、应用实例。应当对照《国家级工法编写与申报指南》(建协[2007]5号)的要求编写;
(六)工法编写企业可邀请省内外专家参与编写。
第八条 省级工法、国家级工法均由企业在获得下一级工法的基础上自愿申报。申报省级工法的资料包括:
(一)省级工法申报表;
(二)工法内容材料;
(三)企业级工法批准文件复印件(可追溯);
(四)关键技术审定材料复印件(可追溯);
(五)3份工法应用证明原件(可追溯,特殊情况例外);
(六)经济效益证明原件;
(七)当关键技术属填补省内、国内空白时应有科技查新报告复印件(可追溯);
(八)关键技术获专利证书和科技成果的奖励证明复印件(可追溯);
(九)反映工法施工工艺操作过程中关键点的照片(不少于10张)。
第九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省级工法的审定、公布和国家级工法的推荐。
第十条 建立省级工法评审专家库。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并满足多专业、多学科的需要,有丰富的施工实践经验和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担任过大型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或者大型项目负责人及从事土建工程技术工作的专家和学者,评审中应当坚持科学、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评审标准开展工作,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负责。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鲁班奖和杜鹃花工程奖的专家优先选任。专家库每3年进行调整,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成立江西省工程建设工法评审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专家组组长和其他专家(从省级工法评审专家库聘请)组成。
省工程建设工法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厅建筑监管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省级工法的评审按以下程序和原则进行:
(一)由企业申报;
(二)省工程建设工法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受理;
(三)组成专家组。根据工法的类别指定专家组组长、并从省级工法评审专家库中选取3位其他专家组成专家组。省级工法的评审实行主、副审制,其中主审为省工程建设工法评审委员会专家组组长,副审为其他专家;
(四)初审。专家组对申报材料的格式和内容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主、副审意见不一致的,不得报省工程建设工法评审委员会;
(五)评审委员会评审。省工程建设工法评审委员会听取申报单位介绍以及专家组意见。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形成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获得同意票数为有效票数三分之二(含)以上通过;
(六)公示和公布。经省工程建设工法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省级工法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程序进行公示、公布。经评审的省级工法及工法评审的主、副审专家在相关媒体及江西建设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经公示无异议,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 省级工法原则上每年评审2次,特殊情况可随时组织评审。
第十四条 批准公布的省级工法有效期为6年。
第十五条 省级工法中符合申报国家级工法条件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推荐参加国家级工法的评审。
第十六条 对已批准公布的工法,有关部门、企业应当加大宣传、推广应用力度,特别是组织施工技术管理人员学习和应用。
第十七条 企业应注意技术跟踪,及时对原编工法进行补充、修订,以保持工法的先进性和适用性。
第十八条 企业对开发编写和推广应用工法有突出贡献的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并作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开发和应用工法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应给予表彰。
第二十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积极推动企业将技术领先、应用广泛、效益显著的工法纳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第二十一条 工法的知识产权归企业所有。工法应当受到知识产权保护,技术秘密的分寸应把握得当,企业在申报工法时,其确需保密部分可作为附件送审,评委和涉密人员不得泄密。工法在对外宣传和公开发表时其保密部分的具体内容可以不写。
第二十二条 工法所有权企业可以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偿转让工法。工法的关键技术凡符合国家专利法、国家发明奖励条例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的,应当积极申请专利、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江西省建设厅《江西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赣建建[2007]1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