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海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四章 提名和受理
第五章 异议处理
第六章 评审
第七章 批准和授奖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海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海南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根据《海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海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海南省科学技术奖的四个类别奖项(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提名、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海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深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团结协作、联合攻关、自主创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氛围,为推动我省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注入更大动力。
第四条海南省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科学的评审制度,不受任何个人或者组织的非法干涉。
省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创造性突出贡献的个人或者组织,并对同一项目授奖的个人、组织按照贡献大小排序。
第五条设立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宏观管理和监督指导。其组成人员人选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相关规则、标准的制定和评审活动的组织工作。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奖励办公室)设在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一节 省自然科学奖
第七条奖励办法第七条第二款(一)所称“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是指该项自然科学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
第八条奖励办法第七条第二款(二)所称“具有重大科学价值”,是指该发现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对推动学科发展有重大意义,或者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第九条奖励办法第七条第二款(三)所称“得到国内外科学界公认”,是指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三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所正面引用或者应用。
第十条省自然科学奖候选项目的完成人员应当是相关科学技术论著的主要作者(前五位),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
(二)发现重要科学现象、特性和规律,并阐明科学理论和学说;
(三)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决关键性学术疑难问题或者实验技术难点,以及对重要基础数据的系统收集和综合分析等。
第十一条省自然科学奖候选项目的完成单位应当是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该项自然科学发现或者科学理论的提出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十二条省自然科学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项目所做出的科学发现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对于原始性创新特别突出、具有特别重大科学价值、在国内外自然科学界有重大影响的特别重大的科学发现,可以评为特等奖。
(二)在科学上取得突破性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三)在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四)在科学上取得较大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对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有一定推动作用,或者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一定影响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十三条省自然科学奖每个项目的授奖单位和授奖人数:特等奖单位不超过8个,个人不超过10人;一等奖单位不超过6个,个人不超过8人;二等奖单位不超过5个,个人不超过6人;三等奖单位不超过4个,个人不超过5人。
第二节 省技术发明奖
第十四条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一款所称的“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以及生物新品种等;“工艺”包括工业、农业、医疗卫生和国家安全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材料”包括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系统”是指产品、工艺和材料的技术综合。
省技术发明奖的授奖范围不包括仅依赖个人经验和技能、技巧又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
第十五条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二款(一)所称“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各种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其他公众信息渠道发表或者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过。
第十六条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二款(二)所称“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实用性和重大技术价值”,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思路、技术原理或者技术方法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
第十七条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二款(三)所称“经实施,创造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是指该项技术发明成熟,并实施应用三年以上,取得良好的应用效果。
第十八条省技术发明奖候选项目的完成人员应当是该项技术发明的全部或者部分创造性技术内容的主要完成人。
第十九条省技术发明奖候选项目的完成单位应当是在该项技术发明研究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该项技术发明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二十条省技术发明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项目所做出的技术发明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对原始性创新特别突出、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显著优于国内外同类技术或者产品,并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或者生态环境效益的技术发明,可以评为特等奖。
(二)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独特,主要技术上有重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并产生了显著的经济、社会或者生态环境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
(三)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主要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明显的经济、社会或者生态环境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
(四)属国内外首创的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主要技术上有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一定的经济、社会或者生态环境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二十一条省技术发明奖每个项目的授奖单位和授奖人数:特等奖单位不超过8个,个人不超过10人;一等奖单位不超过6个,个人不超过8人;二等奖单位不超过5个,个人不超过6人;三等奖单位不超过4个,个人不超过5人。
第三节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二十二条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分技术开发类、重大工程类、转化推广类、软科学类、科学技术普及类和社会公益类等6个类别项目,分别按各类别的评定标准进行评审。
第二十三条奖励办法第九条第二款(一)“技术创新性突出,技术经济指标先进”,包括技术开发类、重大工程类项目。
“技术开发类项目”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重大市场实用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及其应用的项目;“重大工程类项目”,是指列入国家或者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程、企业技术创新工程等项目。
第二十四条奖励办法第九条第二款(二)“经转化推广应用,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显著”,是指在大规模推广应用、依法引进消化吸收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和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或者生态环境效益的转化推广项目。
第二十五条奖励办法第九条第二款(三)所称“在推动行业科技进步、科学技术普及、改善民生等方面有重大贡献”,包括软科学研究、科学技术普及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
“软科学研究”,是指为决策科学化、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有关战略、规划、政策、管理、体制改革研究,重大技术经济分析、重大项目可行性论证,以及软科学的基本理论和方法研究等,并取得一定的经济、社会或者生态环境效益;“科学技术普及”,是指在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以及提高国民科学文化素质中发挥重要作用;“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是指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以及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大成果及其应用推广。
第二十六条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的完成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
(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
(三)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或者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创造性贡献;
(四)在决策科学化、管理现代化研究中取得创新成果,并被相关决策和管理部门采纳或者应用;
(五)在科学技术普及活动中,在选题内容或者表现形式、创作手法上创新性突出,有示范带动作用。
第二十七条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的完成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二十八条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应当总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通过技术创新,提升传统产业,增加行业的技术含量,提高产品附加值;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行业的先进水平以上。
(二)经济、社会或者生态环境效益显著:所开发的项目经过三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较好的经济、社会或者生态环境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者社会价值,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了很大贡献。
(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项目的转化程度较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对行业的发展具有很大作用。
第二十九条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项目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对原始性创新或者技术创新性特别突出、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显著优于国内外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社会或者生态环境效益特别显著,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特别明显的项目,可以评为特等奖。
(一)技术开发项目类
1.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市场竞争力强,成果转化程度高,创造了重大的经济、社会或者生态环境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2.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领先水平,市场竞争力较强,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较大的经济、社会或者生态环境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很较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3.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创新,有一定的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有一定的市场竞争力,成果已转化并创造了一定的经济、社会或者生态环境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一定作用的,可以评为三等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