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交通运输协会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有序开展中国交通运输协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社会力 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交通运输协会科学技术奖为经备案依法设立的社会 力量奖项,接受国家科学技术部等上级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依 据《 关 于 反 馈 中 国 交 通 运 输 协会 科 学 技 术 奖意 见 的 函 [2023]250 号》,交通运输部科技司支持中国交通运输协会设置科学技 术奖。
第三条 中国交通运输协会依据《中国交通运输协会章程》规定的 业务范围,以及国家对交通运输行业科技创新发展等有关文件的要求, 鼓励会员单位、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力量积极参与中国交通运输协会 科学技术奖的有关活动。
中国交通运输协会科学技术奖的申报、评审和授奖,遵循“公开、 公平、公正 ”的原则,严控数量、严把质量、严格程序,不受任何组织 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 中国交通运输协会科学技术奖评审结果不包括国防、国家 安全的保密项目。
第五条 中国交通运输协会科学技术奖是中国交通运输协会授予
公民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 依据。
第六条 中国交通运输协会聘请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依照本 办法规定负责中国交通运输协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 日常办事机构为中国交通运输协会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
第七条 中国交通运输协会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的管理运营经费 及所设奖项的资金来源于协会自筹资金。
中国交通运输协会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负责对设奖资金进行募集, 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评奖对象或评奖对象关联方的任何资金,确保筹 集资金满足管理运营经费及所设奖项资金的支出计划。
具体资金使用由协会财务部门实行专项奖金管理,每年向有关捐 资者、评审委员会和会长办公会报告设奖资金收支情况,接受审计。
第二章 奖励设置和授予条件
第八条 中国交通运输协会科学技术奖奖项设置:科技进步奖、技 术发明奖、科技杰出成就奖、科技创新青年奖。
第九条 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两个等级,每 年评审一次,总获奖率不超过当年申报项目数量35%。当 申报项目的水 平达不到奖励等级或申报项目不足时,不予评奖。
一等奖中理论或技术难度巨大,创新性特别突出,总体理论或技 术达到国际领先,体现我国交通运输领域最高科技水平,在行业有重 大影响力,取得特大经济和社会效益(须达到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申报水 平,有多项已授权发明专利)的,可评为特等奖。特等奖获奖比例不超 过评审项目总数 1%。
第十条 科技杰出成就奖、科技创新青年奖不设等级,每年评审一 次,科技杰出成就奖每年奖励人数不超过 5 人,科技创新青年奖每年 奖励人数不超过 35 人。
第三章 推荐申报、评审及异议处理
第十一条 中国交通运输协会科学技术奖申报包括推荐申报和直 接申报。
中国交通运输协会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可推荐申报和直接申 报;科技奖杰出成就奖、科技创新青年奖推荐申报。
推荐单位包括:交通运输相关领域行业协会、学会;各省、 自治 区、直辖市交通运输、物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学会、协会可以推荐; 中国交通运输协会各分支机构,部分国企、央企、高校、科研院所。
无推荐单位的可以直接申报。
科技杰出成就奖由三位具有正高级职称同行专家的联名推荐,三 位专家中须至少有一位为院士。
科技创新青年奖由三位具有正高级职称同行专家联名推荐,三位 专家中至少须有一位与被推荐人不同单位。
第十二条 党政领导干部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申报的,须征得所在 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的同意,并证明自身对申报成果的贡献度。
第十三条 中国交通运输协会奖励办公室负责接受申报材料、形式 审查、组织评审。
第十四条 中国交通运输协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会议方式 对评审结果进行审定。
第十五条 审定通过的获奖名单在中国交运输协会官方网站及相
关媒体进行为期 10 个工作日公示,拟获奖者身份按有关规定确认。经 公示无异议,报会长办公会审查、批准,正式以中国交通运输协会名 义授奖,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对审定结果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须在公示期以内,以 书面形式向中国交通运输协会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提出。以单位名义 提出异议的应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否则不予受理; 以个人名义提出异议的应署明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和联系 地址等信息,否则不予受理。
对符合规定的异议,由协会奖励办公室组织调查核实,形成处理 意见,报奖励评审委员会审议决定,并通知涉及异议的各方。
第四章 奖励和处罚
第十七条 中国交通运输协会印发表彰决定,在协会官方网站等有 关媒体公告获奖名单,并对获奖单位和个人授予荣誉证书。
第十八条 获奖单位和个人如弄虚作假,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 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项的, 将 在媒体上予以公布,撤消其奖励,追回荣誉证书,并终身取消申报资 格,如有弃奖者,停止其一年申报资格。
第十九条 参与中国交通运输协会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有关工 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以任何方式泄露、窃取申 报项目的技术秘密者,将禁止其再参与有关评审工作,并移送有关部 门或单位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利用中国交通运输协会科学技术奖名义牟取不正当利 益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交通运输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中国交通运输协会
2024 年 5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