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交通运输协会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中国交通运输协会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中国 交通运输协会科学技术奖评审质量,根据《中国交通运输协会科学技 术奖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国交通运输协会科学技术奖的 推荐(申报)、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二章 参评条件和奖励范围
第三条 科学技术奖的推荐(申报)项目应当总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形成了本行业 (专业)或某个领域的主导技术或名牌产品,或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 产业进行装备更新或改造,增加了行业的技术含量。技术难度较大, 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技术经 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及以上;
(二)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经过实施应用,产生了很大的 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者社会价值;
(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科技成果转化程度高,具有 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和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
(四)科技研发成果公开出版或在全国性或国外学术刊物发表, 为同行所公认并在实践中得到广泛应用,对学科发展或工程实践有重 要的指导意义;
(五)不存在成果侵权、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及其排序方 面的争议。
第四条 “装备技术项目 ”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 形成重大科技创新成果,完成具有重大市场实用价值的产品、技术、 工艺、材料和设计及其推广应用。
“装备技术项目 ”申报应经一年以上实施应用,且有两个以上应 用单位出具应用证明。
第五条 “工程项目 ”是指以新发展理念为指导,在交通运输与 物流等领域有创新性突破,形成一批具有推广价值的科技成果,在行 业内具有代表性的工程建设项目。
“工程项目 ”申报应具有独立生产能力和完整使用功能,通过竣 工验收并使用一年以上。
第六条 “运输综合 ”是指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与现代物流 发展中,理论和实践相结合服务交通运输行业发展,并被有关部门采 纳或被实践证明可行的科学研究成果。
第七条 科技突出成就奖授予围绕国家战略需求、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需要,在关键核心技术创新中取得重大突破,引领行业技术进 步,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突出贡献者。科技突出成就奖每年奖励人数不超过 5 人。
科技创新青年奖授予年龄在 45 周岁以下,专业基础扎实、学术 思想活跃,科技创新活动中表现突出,产生一定社会和经济效益的优 秀青年科技人才。科技创新青年奖每年奖励人数不超过 35 人。
第八条 推荐(申报)单位必须向中国交通运输协会奖励办公室 提交《推荐(申报)书》,并附相应技术文件或证明材料。《推荐(申 报)书》要经项目完成人、完成单位同意并签字盖章。
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的申报项目需提供省、自治区、直辖市 的交通运输与物流等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所做的验收或结题意见书, 或出具由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组织完成的科技成果评价证书。
第九条 中国交通运输协会科学技术奖授予在交通运输领域科学 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 人,同一项目授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与科技成果评价证书单位排序一 致。
第三章 申报要求
第十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装备技术项目 ”或“工 程项目 ”,应由科技成果主持单位或总承包单位牵头组织,与其它完 成单位协商一致后进行申报。
第十一条 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主要完成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之一:
(一)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
(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
(三)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四)在高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第十二条 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的主要完成单位应当在项目 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 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等作用。
第十三条 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的特等奖完成单位不超过 15 家,完成人不超过 25 人;一等奖单项完成单位不超过 10 家,完成人 不超过 15 人;二等奖单项完成单位不超过 7 家,完成人不超过 10 人。
第十四条 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授奖:
(一)已经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 术进步奖的;
(二)已获得中国交通运输协会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的项目 不再重复授奖。
(三)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
(四)工程建设及运管过程中发生过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重大 环境污染事故或其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不符合本奖项评选范围或其他相关条件的;
(六)凡往年申报过本奖而未获得奖励的项目,如无实质性新进 展和新的突破不得再次申报;
(七)凡涉及国家安全领域的保密项目及其完成人,不得申报与 被推荐科技进步奖。已解密或者不保密的国家安全领域的项目及其完 成人申报与被推荐科技进步奖,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查,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同意。
(八)当年同时获得个人奖和科技进步奖或技术发明奖(完成人 前三排名)候选的,只能选择一项。选择个人子奖时,须退出科技进 步奖或技术发明奖子奖完成人前三排名。
第十五条 中国交通运输协会科学技术奖的具体申报时间、评审 安排等以当年《通知》为准。
第四章 评审机构与评审程序
第十六条 由中国交通运输协会聘请组织专家学者组成中国交通 运输协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工作受中国交通运输协会监督 管理,其职责是:
(一)负责中国交通运输协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二)向会长办公会报告评审结果;
(三)对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四)为完善中国交通运输协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提出意见和 建议。
第十八条 中国交通运输协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一人,由中国交通运输协会会长办公会决定;副主任及委员若干人, 评审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根据当年推荐(申报)项目的情况,从 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若干专家与评审委员共同担任评审工作。
第十九条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评审委员会可下设若干专业评审 组。专业评审组设组长一人、副组长一人,成员若干人,负责专业评审工作。
第二十条 中国交通运输协会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设在协会科技 部,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提交评审 委员会组织评审。不符合要求的,通知推荐(申报)单位在规定时间 内补齐全部资料,逾期不补或经补充后仍不符合要求,视为无效申报。
第二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形式为会议评审。根据评审工 作需要,可设立若干专业评审组,对通过合规性审查的项目进行专业 评审打分排序,包括项目的科技水准、技术难度、关键技术和创新点、 取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经过初审、复审、答辩等工作后,由评审委员会组织召开终审工 作会,评审委员会通过对各专业分组评审意见进行汇总、合议,向中 国交通运输协会会长办公会提出候选名单。各评审组组长一般由评审 委员会委员担任。
第二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对评审通过的名单进行无记名投票,三 分之二及以上委员通过为有效审议并合议。
第二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对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特等奖、一 等奖推荐项目进行现场答辩。
第二十四条 对某些学科性很强的成果,采取特邀专家评审方式 予以补充。
第二十五条 必要时,评审委员会可以组织有关专家委员和评审 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实地考察。
第五章 评审标准
第二十六条 中国交通运输协会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评审标 准如下:
(一)装备技术项目类
特等奖:技术创新性特别突出,总体技术达到国际领先或国际先 进水平,体现我国交通运输领域最高科技水平,在行业有重大影响力, 符合我国产业发展方向,取得特大经济和社会效益(须达到国家科学 技术奖的申报水平,有多项已授权发明专利)。
一等奖:总体技术达到国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体现我国交通 运输领域高科技水平,技术难度很大,市场竞争力强,成果转化程度 高,对推动交通运输科技进步有重大作用,取得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
二等奖:总体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在我国交通运 输某个领域,在理念和技术上有重大突破,技术难度很大,成果转化 程度较高,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具有很大推广价值。
(二)工程项目类
特等奖:工程建设项目整体科技水平达到国际领先,技术创新性 特别突出,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特别显著,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 特别明显(须达到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申报水平,有多项已授权发明专 利)。
一等奖:工程建设项目整体科技水平有特大创新,技术水平和主 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领先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高和工 程复杂程度巨大,技术创新性特别突出,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特别显
著,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特别明显。
二等奖:工程建设项目整体科技水平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高和 工程复杂程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或 国内领先水平,取得了较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 发展有重大意义,对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大影响。
(三)运输综合类
特等奖:对综合交通运输与现代物流的理论与政策实践影响巨 大,创新性特别突出,社会效益特别显著,具有特别高的理论和学术 价值,推动行业综合服务水平进步和生产效率提升作用特别明显。
一等奖:理论难度很大,结合我国实际,具有较高理论和学术价 值及创新,对推动交通运输与物流等改革与发展,对决策科学化和技 术现代化有重大作用,研究成果前瞻性和可行性很高,为政府决策起 到关键作用,取得很大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理论难度大,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创新,对推动交通运输 行业改革与发展,对决策科学化和技术现代化有重要作用,研究成果 具有前瞻性和可行性,为政府对行业发展决策起到重要作用,取得较 大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七条 中国交通运输协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 与被评审的完成人、完成单位或者申报项目有利害关系的评审专家应 当回避。若评审专家是参评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是参评项目主要完成
单位的在职人员,则该评审专家须在该项目评审时回避。
第二十八条 评审专家应对推荐(申报)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 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第二十九条 中国交通运输协会科学技术奖实行评审信誉制度。 中国交通运输协会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对参加评审活动的专家建立 信誉档案,对信誉记录不良者将不再续聘。
第三十条 中国交通运输协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 度,接受社会监督。拟获奖项目在中国交通运输协会主办的官方网站 等有关媒体上予以公示。自公示之日起十个工作日为异议期,任何单 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公示项目内容的真实性、成果专属权、获奖资格、 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及其排序等问题提出异议。
第三十一条 异议处理。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涉及完成人、完成单位 所完成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知识产权争议,以及推荐(申 报)书填写不实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完成人、完成单位排序 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申报单位内部提出的异议,由该单位负责处理;申报单位之间的 异议,由协会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帮助协调;其他单位和个人实名提 出的异议,由异议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协会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调 查核实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评审委员会裁决。异议期满后一周为 异议处理期,处理期内未处理完异议的项目,取消本年度评奖资格。
项目完成人、完成单位和推荐者对评审等级的异议一般不予受
理。对放弃奖励的,将予以公告并停止其下一年度科学技术奖申报, 弃奖责任由申报单位自负。
第三十二条 经异议程序后的最终获奖项目报中国交通运输协会 会长办公会审定、批准,予以公布。择期召开表彰大会并颁发荣誉证 书。
第三十三条 中国交通运输协会科学技术奖不收取任何评奖费以 及荣誉证书工本费,但受奖者到颁奖地点领奖所发生的费用由受奖者 或其所在单位承担。
第三十四条 获奖项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现 象,可向中国交通运输协会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提出。经中国交通运 输协会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调查核实,若证据确凿,报会长办公会批 准后,撤销其奖励;追回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中国交通运输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中国交通运输协会
2024 年 5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