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建筑工程天山奖(自治区优质工程)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推动技术进步,鼓励企业创建优质工程,为申报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等国家级奖项提供依据,规范新疆建筑工程天山奖(自治区优质工程)(以下简称天山奖)评选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山奖是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的最高奖,工程质量应达到自治区领先水平。
第三条 天山奖分年度组织评选、发布评选结果,每两年表彰一次。评选工作在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下,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业协会(以下简称新疆建筑业协会)组织实施。获奖工程主要表彰承建单位(含项目经理)、主要参建单位、监理单位。
第四条 天山奖的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由建筑业企业自愿申报,经各地、州、市建设行业协会择优推荐后进行评选。
第二章 评选工程范围
第五条 天山奖的评选工程为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具有独立生产能力和完整使用功能的各类新(扩)建工程。
第六条 天山奖评选工程类别及其规模:
(一) 住宅工程:建筑面积为5000平方米(边远地区县级以下规模可适当放宽)以上的单体住宅,建筑面积为3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
(二)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或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具有浓郁的民族风格或其他特色,在自治区享有一定声誉和社会影响力的工程。
(三)工业、交通、水利、市政等专业工程:
1、已形成生产能力,工程投资不少于3000万元的工业建设项目;
2、长度里程在1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长度里程在20公里以上的一级公路,单跨在50米以上或单座桥长在300米以上的独立大桥;
3、库容在500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主体工程;
4、道路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城市道路,桥面面积在6000平方米以上的城市立交桥,工程投资不少于3000万元的其他市政工程;
5、工程投资不少于3000万元的其他专业工程项目。
第七条 下列工程不列入评选工程范围:
(一) 建造在自治区境外的工程;
(二) 国外工程;
(三) 保密工程,竣工后被隐蔽的工程;
(四) 已经参加过天山奖评选而未获奖的工程;
(五)竣工3年以上的住宅工程。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报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符合法定建设程序、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关节能、环保的规定,推广应用建筑业十项新技术;
(二) 工程项目已完成竣工验收备案,经过半年以上(一个采暖期)的使用,应获得当地最高工程质量奖(当地未开展优质工程质量奖评审的除外),并未发现质量缺陷和质量隐患;
(三) 工程项目除符合第六条规定的工程规模条件外,住宅工程应达到入住条件,且入住率达到40%以上,专业工程应提交专业主管部门认可的技术指标、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证明材料;
(四)工程建设中未发生过等级以上质量、安全生产事故,未发生过违法违规行为和任何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事件。申报单位应没有被各级行业主管部门通报的不良行为。
第九条 对于已开展优质结构工程评选的地区,申报工程须获得该地区的结构质量奖,尚未开展优质结构工程评选的地区,对纳入创天山奖计划的工程,在主体结构施工中,应由当地建设行业协会组织专家进行中间质量检查,并有完整的检查记录和评价结论。
第十条 申报工程的主要承建单位,是指与申报工程的建设单位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独立法人单位。
(一) 在住宅工程和公共建筑工程中,应是承建主体结构的施工单位;
(二) 在工业建设项目中,应是承建主要生产设备和管线、仪器、仪表的安装单位和承建主厂房或与生产相关的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的施工单位联合申报;
(三) 在交通、水利、市政工程中,应是承担主体工程的施工单位。
第十一条 申报工程的主要参建单位,是指与承建单位签订分包
合同的独立法人单位,其完成的建安工作量应占10%以上。
第十二条 两家以上建筑业企业联合承包一项工程,并签订有联合承包合同的,可以联合申报天山奖。两家以上建筑业企业分别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每家完成的工作量均在20%以上,且不少于1500万元的,可作为承建单位共同申报。
第四章 申报与初审
第十三条 申报工程由承建单位提出申请,主要参建单位的资料由承建单位统一汇总申报。
(一) 申报工程的承建单位向该工程所在地、州、市建设行业协会提出申请。
(二) 地、州、市建设行业协会依据本办法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在天山奖申报表中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向新疆建筑业协会以书面信函方式推荐。并附加盖公章的申报汇总表一份。
(三)其它专业工程应征求相关行业协会的意见,以书面信函方式加盖公章确认。
(四)在同一年度内,具有一级以上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申报天山奖工程不超过两项,其余等级资质的企业不超过一项。当年申报鲁班奖或其它国家级质量奖项的项目不在限额内。
第十四条 申报资料的主要内容及其要求:
(一) 申报资料
1、《新疆建筑工程天山奖(自治区优质工程)申报表》一式二份;
2、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工程立项批准文件(复印件);
3、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或其他形式的工程正式验收文件(指不执行备案制度的工程项目)(复印件);
4、优质结构工程证书或者由当地建设行业协会组织专家对主体结构进行核查并出具的评价报告。
5、主要参建单位实际完成工作量结算证明;
6、工程彩色照片20张及5分钟影像;
7、工程获奖证明文件(复印件)。
8、(2~6)条申报资料需一套,与《申报表》分开装订。
(二) 具体要求
1、申报资料要准确、真实,如有变更,应有相应的文字说明和变更文件;
2、申报资料中提供的文件、证明材料和印章应清晰、易于辨认,所有复印件必须加盖申报单位的公章;
3、工程照片要反映整体工程概貌,涵盖各分部工程,其中工程
正面照片两张,照片切勿粘贴;
4、工程影像的内容主要是工程概况、施工特点、工程亮点、施工过程控制、新技术推广应用等情况,要充分反映工程质量过程控制和隐蔽工程的检验情况。
第十五条 新疆建筑业协会依据本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要求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告知推荐单位。
第五章 工程复查与评审
第十六条 新疆建筑业协会组织复查组对通过初审的工程进行复查。
工程复查专家由新疆建筑业协会从“新疆建筑业工程技术专家库”中抽取,复查专家每年更换三分之一,原则上每位复查专家连续参加复查工作不超过三年。
第十七条 工程复查程序:
(一) 听取申报单位对工程施工和质量情况的介绍;
(二) 听取勘察、设计、监理和建设、使用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受检单位人员应当回避;
(三) 查阅工程建设的前期文件、施工技术资料及竣工验收资料等; (四)实地检查工程质量。凡涉及到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内容和部位均应检查到位,住宅工程应听取业主的意见;
(五)采取适当方式向推荐单位和受检单位反馈工程整改意见;
(六)向评审委员会报告工程复查情况,对每项复查工程做出评价,并提出“推荐”或“不推荐”的意见;
第十八条 天山奖评审设立评审委员会,由21人组成,其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4人。评审委员均须为具有深厚理论造诣,丰富实践经验,在业内有一定影响力的专家。
第十九条 评审委员由新疆建筑业协会按条件推荐,评审委员会每届两年,原则上每位委员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条 评审委员会会议必须由委员本人参加,不得委派代表出席,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可召开。
第二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通过听取复查组汇报、质询评议,必要时审查工程资料、观看工程影像,最终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评选出天山奖工程。得票超过参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的工程即为获奖工程。评选结果在“新疆建设网”公示。
第六章 评审纪律与表彰
第二十二条 天山奖复查与评选工作必须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有关标准、规范、规程。
凡参与天山奖工程复查与评选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及有关纪律规定,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廉洁自律,严禁收取任何单位和个人的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
第二十三条 申报天山奖工程的受检单位和有关单位不得弄虚作假,申报企业和工程复查、评审专家以及参与相关工作的所有人员,均不得以任何方式为申报工程拉选票。
第二十四条 凡违反本办法及有关纪律规定的,情节较轻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对申报单位取消参评资格,对复查组成员、评审专家取消复查或评审委员资格,并将违纪情况通报本人所在单位。
第二十五条 新疆建筑业协会向天山奖工程的承建单位授予奖杯、奖牌、证书,向主要参建单位和监理单位授予奖牌、证书,并予以通报表彰。
地、州、市建筑业协会和获奖单位可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获奖单位和有关人员给予奖励。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复制天山奖奖杯、奖牌和证书。如有违者,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新疆建筑业协会对获奖工程实行回访制度,跟踪了解工程在使用运行过程中的情况,获奖工程如发现质量问题,新疆建筑业协会要组织专家进行鉴定,经鉴定确实不符合天山奖评选条件的,有权做出取消该工程天山奖称号的决定并在媒体通报。
第二十八条 申报资料弄虚作假隐瞒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已获得天山奖称号的予以取消,申报企业三年内不得申报天山奖工程。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新疆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新疆建筑工程天山奖(自治区优质工程)评选办法》(新建协[2009]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