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优质工程奖评选办法 (2023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引导和鼓励全省建筑业企业创建更多精品工程,促进建设工程品质提升,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规范云南省优质工程奖评选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云南省优质工程奖是经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省级工程质量奖,为我省建设工程最高荣誉奖。旨在弘扬“品质至上、铸就经典”的精神,宣传和表彰设计优秀、科技领先、管理科学、绿色建造、品质优良、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的建设工程项目。
第三条 云南省优质工程奖评选工作在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指导和监督下,由云南省建筑业协会组织实施。
第四条 云南省优质工程奖设一、二、三等奖。一等奖代表国内先进及以上水平、二等奖代表省内领先水平、三等奖代表省内先进水平。
第五条 云南省优质工程奖评选应遵循“坚持标准、严格程序、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经申报、初审、复查、评审、公示等程序评定。
第六条 云南省优质工程奖每年评选一次,每两年召开一次表彰会。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七条 云南省优质工程奖评选工程项目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成并投入使用,具有完整使用功能和独立生产能力的新建、扩建、技改工程,工程类别分为:
(一)建筑工程;
(二)工业工程;
(三)交通工程;
(四)水利、水电工程;
(五)市政公用工程;
(六)绿色生态工程;
(七)通信工程;
(八)其他工程。
工程范围和规模详见附录1。
云南省内注册登记的建筑业企业在境外承建的工程,符合本办法评选范围、评选条件的,也可参与评选。
第八条 下列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一)外国和港澳台建筑业企业承建的工程;
(二)国内外使、领馆工程;
(三)工程竣工后被隐蔽或保密的工程;
(四)由于设计、施工等原因而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功能性缺陷的工程;
(五)工程建设及运营过程中发生过安全事故,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的工程;
(六)已经验收并投入使用,但还有甩项未完工程内容的。
(七)未取得云南省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示范项目(适用于云南省
辖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九条 参与评选云南省优质工程奖的工程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程序合法合规、手续完备;
(二)符合国家、本省产业政策和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生态文明要求;
(三)创优目标明确,创优策划合理,质量管理体系健全;
(四)工程质量可靠,投入使用后未发现有影响安全和使用的质量问题,用户满意;
(五)科技创新成果达到同期省内先进水平;
(六)践行绿色建造理念,绿色设计、绿色施工、绿色建筑取得良好成效;
(七)通过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四年以内;住宅工程公共配套设施建成投用、入住率在60%以上;工业、交通、水利、水电工程技术指标、经济社会效益达到省内本行(专)业先进水平。
(八)工程资料齐全、完整、有效,组卷文档规范。
(九)已通过本省绿色施工示范工程验收。
第十条 参与评选云南省优质工程一、二、三等奖的工程项目还应满足下列条件:
云南省优质工程一等奖:
(一)应用建筑业10项新技术8项以上,或取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或已通过省(部)级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验收;
(二)已获省(部)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或通过省级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先进性认定;
(三)已经认定为本省优质结构工程或优质钢结构工程;
(四)获得本省工程建设优秀质量管理小组二等成果2项(含)以上。
云南省优质工程二等奖:
(五)积极推广使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且成效显著;
(六)获得本省工程建设优秀质量管理小组二等成果1项(含)以上。
云南省优质工程三等奖:
(七)积极推广使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且有效果。
第四章 申 报
第十一条 云南省优质工程奖由建设单位或主承建单位申报,主要参建单位参与申报。
主承建单位是指与申报工程的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总承包或施工总承包合同的独立法人单位:
(一)履行工程总承包管理职责的单位;
(二)建筑工程中承建主体结构工程的施工单位;
(三)工业工程中承建设备、管道、电气、自动化仪表等主要分部工程的安装单位或承建主要厂房和与生产相关的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的施工单位;
(四)建筑、工业、交通、水利、水电、市政、绿色生态、通信工程中承建主体工程的施工单位。
主要参建单位是指与主要承建单位签订施工分包合同的独立法人单位,其完成的建安合同额不低于工程总合同额的6%,交通、水利、水电、市政工程不低于工程总合同额的10%。
第十二条 两家以上建筑业企业联合体承包一项工程并签订联合承包合同的,作为主承建单位联合申报。
第十三条 建筑业企业可经工程所在州、市建筑业协会推荐,向省建筑业协会申报,也可直接向省建筑业协会申报。
第十四条 申报云南省优质工程奖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云南省优质工程奖申报表》(附录2);
(二)《云南省优质工程奖突出贡献者申报表》(附录3);
(三)申报单位承诺书和申报工程的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附录4);
(四)申报材料内容及要求(附录5);
(五)工程影像资料。
第十五条 申报云南省优质工程奖,申报单位应按评选范围和评选条件确定参与评选的工程项目及奖项等级意向,按申报程序和要求组织申报,填报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五章 初审与复查
第十六条 云南省建筑业协会秘书处依据本办法,对当年参与评选的工程项目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第十七条 初审结果符合本办法的工程项目,列入当年工程复查,不符合本办法的工程项目,不列入当年工程复查。
第十八条 云南省建筑业协会组织若干云南省优质工程奖复查组对通过初审的工程项目进行复查。
复查组成员由云南省建筑业协会从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专家库中抽取,每组3~5人,其中组长1人。
复查组成员不得与复查工程有利害关系。
第十九条 工程复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调查质询、查看实体等方式进行,详见附录6。
第二十条 工程复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工程建设合法、合规性情况;
(二)工程质量创优策划及完成情况;
(三)新技术推广应用、技术创新、绿色施工情况;
(四)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工程特点、难点、亮点、质量水平、存在问题等);
(五)工程过程控制及质量保证资料;
(六)工程获奖情况;
(七)经济、社会、环保效益。
第二十一条 复查组应将工程复查情况进行现场讲评。
第二十二条 复查组应将工程复查内容及结果填入《云南省优质工程复查记录表》(附录7)。
第二十三条 复查组在工程复查完成后向云南省建筑业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云南省优质工程复查报告。
第二十四条 对复查组推荐的一等奖工程项目,在审定会召开前,云南省建筑业协会优质工程奖审定委员会组织审定委员进行核查。
第六章 评 审
第二十五条 云南省优质工程奖的评审工作由云南省优质工程奖审定委员会评审,审定委员会由9或11名专家组成。
第二十六条 审定会通过听取工程复查情况汇报、观看工程影像资料、质询,以记名投票方式评审出云南省优质工程一、二、三等奖,其中一等奖项目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当年获奖总数的20%。
第二十七条 评审结果在云南省建筑业协会官网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
第七章 表彰奖励
第二十八条 荣获云南省优质工程奖的项目,由云南省建筑业协会向获奖的单位颁发荣誉证书、奖牌,并向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省政府《建筑行业扶持发展奖励基金》。在云南省建筑业协会官网和《云南建筑业》杂志上公布表彰,并允许在获奖工程上镶嵌“云南省优质工程”荣誉标识。
第二十九条 云南省优质工程奖的获奖单位为主申报单位及参与申报的参建单位。
第三十条 荣获云南省优质工程奖的项目,主承建单位的项目经理(1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1人),参与申报的主要参建单位的项目经理(1人)、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1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1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1人)、监理单位项目总监(1人)授予优质工程奖突出贡献者称号。
主承建单位申报时可列做出突出贡献的项目主要实施人员3~5人,一并表彰。
第三十一条 获奖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单位),可结合实际,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和职工,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三十二条 获得云南省优质工程一等奖的工程项目,择优推荐参与评选国家优质工程奖、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或国家其他行(专)业奖项。
第八章 纪 律
第三十三条 云南省优质工程奖申报单位应按本办法如实申报并提供相关资料,不得弄虚作假。
第三十四条 申报云南省优质工程奖的有关单位应按《云南省优质工程现场复查配合、接待的有关规定》(附录8),认真配合工程复查,不得搪塞、拒绝检查,不得有与复查无关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云南省优质工程奖复查人员应按本办法进行工程复查,严格遵守《云南省优质工程现场复查专家行为规范》(附录9),不得参与与工程复查无关的活动,不得影响其他复查人员的工程复查工作。
第三十六条 工程复查专家实行回避制度,不得参与本单位申报工程的复查。
工程复查组应如实向省建筑业协会和审定委员会报告复查情况,不得夸大或隐瞒应报告的内容。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对于已经获得云南省优工程奖称号的工程,若发现工程存在影响使用功能问题、安全隐患、环境污染事故的,云南省优质工程奖审定委员会可组织专家对工程进行鉴定,并有权作出取消该工程云南省优工程奖称号的决定,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八条 云南省优质工程奖复查、审定人员如有违反本办法及有关纪律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其复查或审定资格。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云南省优质工程奖评选办法(2022年修订版)》同时废止。
工程范围和规模
一、建筑工程
1.10000座以上的体育场;
2.3000座以上的体育馆;
3.800座以上的影剧院;
4.100间标间以上的饭店、宾馆;
5.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办公楼、写字楼、综合楼、营业楼、候机楼、教学楼、图书馆、医院门诊楼或住院楼等公建工程;
6.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古建筑修缮,历史遗迹重建工程;
7.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古建筑群工程;
8.建筑面积在40000平方米以上、设施配套齐全,并按规划建成的小区或组团;
9.非住宅小区的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单体住宅。
二、工业工程
(一)电力工程
1.光伏发电发电容量20兆瓦以上;
2.风力发电装机容量50兆瓦以上;
3.火力发电单机容量100兆瓦以上;
4.送变电变电电压500千伏以上;
5.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其它电力工程。
(二)其他工业工程
1.工程应已形成生产能力,包括土建和设备安装工程。其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或建筑和设备安装合同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或设备安装合同金额不少于600万元;
2.工程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其它工业工程。
三、交通工程
(一)公路工程
1.里程长度在3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
2.里程长度在50公里以上的一级公路;
3.里程长度在80公里以上的二级公路;
4.单跨在150米以上的桥梁工程、2000米以上的公路隧道。
(二)航空工程
机场飞行区等级4D(含)以上的工程。
(三)铁路工程
1.新建铁路:一次建成、连续长度不少于30公里的单线铁路,或一次建成、连续长度不少于20公里的双线(多线)铁路;
2.改建铁路:连续长度不少于50公里;
3.全长1公里(含)以上的特大桥;
4.全长3公里(含)以上的单线隧道,2公里(含)以上的双线隧道,1公里(含)以上的多线隧道。
以上项未列入的,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其他交通工程。
四、水利、水电工程
1.正常蓄水库容为1000万立方米(含)以上的水库主体工程;
2.投资在1亿元(含)以上的单体水利工程;
3.装机容量在250兆瓦(含)以上的水电工程;
4.连续长度在2公里(含)以上的水电隧道工程;
5.投资在1亿元(含)以上的其它水利水电工程。
五、市政公用工程
1.城镇道路投资2000万元以上;
2.互通立交桥投资2000万元以上;
3.城镇道路高架桥连续3公里以上;
4.城镇隧道单线2公里以上,双线连续1<L≤2公里,多线连续0.5<L≤1公里;
5.供水厂日供水2万吨以上;
6.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厂日处理2万吨以上;
7.垃圾处理工程填埋、焚烧日处理400吨以上;
8.园林工程占地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
9.城市轨道交通线整体连续,含首末站长度10公里以上;
10.城市轨道交通车站车辆基地工程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占地面积10公顷以上;
11.工程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其它市政工程。
六、绿色生态工程
(一)保护与修复工程
1.自然保护地(含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国家公园 50000公顷以上、自然保护区10000公顷以上、自然公园1000公顷以上;
2.森林(草原)修复1000公顷以上;
3.湿地修复200公顷以上;
4.荒漠化防治100公顷以上;
5.石漠化治理100公顷以上。
(二)综合工程
1.营造林工程1000公顷以上;
2.国家森林步道100公里以上;
3.生态旅游综合体10亿元以上;
4.其他投资规模0.05-0.2亿元的绿色生态工程。
七、通信工程
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通信建设工程。
八、其他工程
民族风情、特色村落建筑,华侨、国际友人、友好团体及外国政府捐赠建设的科研、希望小学等工程,质量突出,在社会上有一定影响,规模略小,也可以参加评选,但必须严格控制。
为适应省内各州市经济发展水平,州市级以下行政办公楼、教学楼、科研楼等公共建筑规模为4000平方米以上;建筑面积在30000平方米以上、设施配套齐全,并按规划建成的小区或组团;非住宅小区的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单体住宅。每年评选中若州市参评项目规模不满足要求的,可由州市住建局、州市建筑业协会推荐一项工程参评省优工程奖,以树立样板,推动本地区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