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家备案主体每周提交专利申请预审请求限额5件!
      导读:近日,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发布关于调整专利申请预审请求“周限额”起算时间的通知。其中提到,自2023年8月11日起,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北京保护中心”)对每家备案主体每周提交专利申请预审请求限额5件。
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关于调整专利申请预审请求“周限额”起算时间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自2023年8月11日起,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北京保护中心”)对每家备案主体每周提交专利申请预审请求限额5件。为方便备案主体办理专利申请预审业务,自 2023年10月16日起,北京保护中心将“周限额”起算时间调整为每周一上午8:00。
 
2023年10月13日
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第八条 备案主体的申请条件:
      (一)登记注册地在北京市行政区域,且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生产、研发或经营范围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或高端装备制造产业领域,且具有自主研发能力;
      (三)具有良好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至少拥有一件由备案主体作为第一申请人申请并已获得授权的有效发明专利,特殊情况应提交相关说明或证明材料;
      (四)三年内无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非正常专利申请、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不良记录。
      新规:专利预审备案要至少拥有1件已获得授权的有效发明专利!《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预审服务管理办法》
      1、什么是专利预审主体备案?
      保护中心对拟进入国家知识产权局快速审查通道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进行备案管理,并将名单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
主体备案是创新主体申请专利快速预审服务的前序步骤,目的是确保专利预审资源切实服务于技术创新能力强、专利申请质量高、具有较为突出的知识产权意识的优势企业单位。
      2、备案申请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备案申请人须符合主体条件和地域条件:
      主体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校及科研院所等企事业单位;(个人不能申请备案;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可申请备案)
      地域条件:登记注册地在相关保护中心行政区域内;
      其他条件:具有良好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有稳定的知识产权管理团队,已建立规范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无恶意专利侵权、非正常申请专利、骗取专利资助等知识产权领域失信行为或其他不良信用记录等。
      3、如何进行备案?
      在预审管理平台预审案件提交系统(网址:https://cnippc.cn;注:有些地区有独立的备案网站)中选择“申请主体”页签,点击“申请主体用户注册”,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保护中心”一栏选择主体登记注册地所在的保护中心,完成预审管理平台账号注册申请。
      提交材料包括:备案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均须加盖公章)等。
      4、备案流程是怎样的?
      (1)保护中心对申请主体提交的注册申请材料和信息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平台将通过短信和邮件方式通知主体账号联系人。若审核未通过,申请主体需重新办理注册手续,此前申请的账号将自动注销,可使用原用户名继续申报。
      (2)申请主体使用通过审核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预审管理平台,在“备案申请”模块点击“新增”,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完成预审备案申请。
       (3)保护中心对申请主体提交的备案申请材料和信息进行初步审核,审核通过后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复核。通过初步审核后备案状态显示“初筛通过”。
       (4)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请主体提交的备案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平台将通过短信和邮件方式通知主体账号联系人,备案状态显示“局通过”。
       (5)申请主体收到备案完成的短信通知后,可在预审管理平台向主体所在区域内的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提交快速预审服务请求。
      5、备案周期有多长?
      通常一个月左右。
      6、备案资格有效期是多久?
      目前备案成功后,符合备案管理办法要求的备案资格长期有效。如以后上级单位对备案工作政策调整,会另行通知。(连续2年未复核、迁出、注销的备案主体会被移出)
      7、受备案主体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是否必须是主体登记注册地所在地内的?
      专利代理机构没有地域限制,只要是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的且信用良好的专利代理机构,都可以受备案主体的委托进行相关代理事项。
      8、备案管理
      对完成备案的申请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备案资格,并进行通报(具体以区域保护中心要求为准):
      (1)提交虚假材料的,包括但不限于备案申请材料,专利预审申请文件中的数据、效果,生产研发能力或共同研发证明材料等;
      (2)被通报存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1〕1号)、《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411号)、《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国知发保字〔2019〕52号)、《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等有关文件所规制的不当行为的;
      (3)专利申请文件进入快速审查通道后,多次违反《承诺书》或《申请须知》要求,导致专利快速审查无法顺利进行的;
      (4)申请主体专利申请获得授权后,一年内专利权转让超过五件且未报备或者报备理由不充分的;
      (5)存在重复、故意、恶意专利侵权,假冒专利,骗取专利资助,无资质代理,违规代理,虚假宣传牟利等知识产权领域违法失信行为或其他不良信用记录的;
      (6)申请主体无实体研发经营情况,仅为专利申请载体或仅为专利申请提供便利的,或以提供知识产权服务为其主营业务的;
      (7)申请主体已消亡的;
      (8)有不良信用记录的或存在其他严重不当行为,导致不适合继续对其提供专利预审服务的。